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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农业现代化之问题(上)

摘要:台湾农业现代化问题错综复杂,其中农地利用与管理问题尤为严重,问题的核心在于法制面的未臻健全。该文从台湾农业法制面出发,探讨了台湾农业法律有关农业发展之条文及农业发展条例之规定,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农业立法应能配合农业发展现代化的要求,加以因应调整,与时倶进。

 

关键词:台湾;农业现代化;农业法

 

当前台湾农业现代化之问题,虽然错综复杂,但法制面的未臻健全,才是问题的核心,其中农地利用与管理问题尤其严重。如何建立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及管制措施,结合农村发展策略,从法制面规范有限的农地资源的利用,建构及维护良好的农业生产条件与农村生活环境,进而促进台湾农业的永续发展,为当前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课题。因此宜从法制面,就“宪法”中有关农业发展之条文及农业发展条例之规定加以检讨。

 

1农业现代化指导性的立法不足

农业的立法不能与时俱进(法律未能适时的制定),亦不能与时俱新(法律未能适时修订),导致台湾农业发展相关法律条文老旧,不仅无法满足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要求,更无以引导未来之发展。例如“宪法”中有关农业发展的条文:“第143条第—项:……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

私有土地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其限制主要考虑为“照价纳税”,至于私有土地利用之原则并未提及。在私有财产制的自由经济体系下,土地虽为私人所拥有,然而土地与其他产业不同,有其特殊的性质,以个人利益为依归的土地利用,往往与社会目标相冲突,忽略社会责任的结果,甚且造成对社会的严重伤害,而必须由全体国民付出重大代价。例如土地超限使用,造成土石崩塌与水土流失,或者农地违规兴建工厂或房舍,破坏农村景观与生态环境;又如农地弃置废土、盗采砂石等问题,在显示只顾私人利益之结果,往往与社会发展之目标相冲突。因此土地虽为私有,土地所有权人亦负有社会责任。

所以尽管土地私有,财产权应受“法律”之保障,唯土地利用也要合乎社会大众的利益与台湾整体发展之目标。基于此,“宪法”第143条第一项所提私有土地受“法律”“限制”之层面,除了依法纳税之外,土地利用应符合公众之利益。

再就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障”之层面而言,应强调土地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方面。多年来台湾公共建设用地之取得,均以“征收农地”为手段,不仅土地所有权未受“法律”之“保障”,更未顾及农民之“耕种权”与“生存权”,并且并不考虑农业区遭受分割而导致农业经营之不利影响。农地变更及农地碎裂化,不仅优良农田逐渐转用流失,农民丧失务农的权利与谋生之根本,衍生许多社会经济之问题。如此不仅农业生产环境难以维护,农业永续发展与社会祥和之目标均难以达成。结果,不是导致民怨引起社会抗争,便是不平与怨尤,深植民心。苗栗大埔农地征收事件,可为殷鉴。

农业部门是否应该做些努力?考虑采取土地重划以交换分合的方式,协助经济与建设部门取得重大建设(如兴建高速公路)所需之用地,同时重新整合农地,使其合并成完整之块,改善农业结构及农业生产环境,减少公共建设对农业及环境产生之不利影响。亦即,涉及乡村发展用地的取得,宜透过农业部门以土地重划方式加以协助及整合,取得公共建设所需用地,同时整合农地成完整块,建构农水路系统,便利农民耕种,维护农业权益。

其优点:一则透过土地重划以交换分合的方法,协助台湾当局取得公共建设用地,避免民怨或农民抗争;二则使欲继续从农者得以保留农地或重获另一交换农地之补偿维生;三则消弭或减少农场及农业生产环境在公共建设进行时所受冲击,避免农场被分割成不符合生产经济的坵块,使农场在重划后重新整合及整理,合并成一块完整的坵块及完善农水路系统。如此农民才能继续拥有耕种之资源,留村务农维护其耕种之权利,农业才能永续发展,农村也才得以维护传统文化景观及生态环境。

“第146条:……应运用科学技术,以兴修水利,增进地力,改善农业环境,规划土地利用,开发农业资源,促成农业之工业化。”

农业不仅是一种生产事业,同时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与文化传承,乃社会发展之基础,同时也兼具生态保育与景观维护之功能,因此农业“三生”(生产、生活、生态)的角色与功能应予强调与确保,同时广大农村地区的自然与文化景观,也是台湾民众闲暇时休闲游憩的场所,应加以维护并促进其发展。因此台湾当局应运用科学技术,除了兴修水利,增进地力之外,应能维护农业的多功能性,并且从事整体性的乡村建设以维护及改善农村的经济、生态、居住功能及休憩价值,进而促成农业与农村的永续发展。

由于农地是稀少性资源,一旦移作他用即很难恢复原来状态,农地流失的结果,不仅粮食安全堪虑,农业无法发挥其应有之功能,台湾民众不仅无法享受到高质量、健康的粮食,亦无法再拥有优美的农村景观,优质的休闲与游憩场所,以及良好的生活环境。“看见台湾”影片中,台湾农地碎裂化及流失的情景,触目惊心。

如何透过“乡村发展政策”,采取合宜的规划及必要之措施,以维护及改善农村的经济、居住功能及休憩价值,进而在农村地区创造一个长期性而良好舒适的生活环境,至为重要。因此台湾应用科学技术,促进农业发展应不局限于“农业生产”层面,而应以加强整体性的乡村建设,改善农业环境,维护农村文化与景观,增进农村的经济、生活、生态功能及休憩价值,促进农业与农村之永续发展为目标。

来源:农视野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15-05-26|作者:刘健哲(亚洲大学休闲与游憩管理学系,台湾台中41354) |责任编辑:翟天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