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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发展合作社与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孔祥智:发展合作社与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时间:2014-04-19 21:14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4年第03期 作者:孔祥智 点击:48次

  2014 年中央 1 号文件指出“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指出了 2014 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同时也说明了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新世纪以来的农业政策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服务主体作用

  农民合作社自一开始就表现出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种服务的功能;早期的合作组织起码能够起到提供市场信息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产品的卖难问题。因此,进入新世纪以后,尤其是 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工作的启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并充分体现在 11 个中央 1 号文件中(表 1)。

  除了 11 个中央 1 号文件,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在部署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时,提出“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可见,十七届三中全会认为,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必须大力发展。

 

  

  农民合作社能够为农民提供哪些服务

       第一,以联合购买、联合销售的方式实现“卖高买低”.近年来,农产品卖难问题经常发生,使得结构调整中的农民往往束手无策,或是跟着感觉走,或是无路可走。首先,由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特性所决定,无论是在生产要素的购买还是农产品的销售上,中国两亿多分散的小农户在市场中都处于不利地位。在农产品的销售上存在着买方垄断,在农用生产资料的供给上又存在着卖方垄断。其次,信息不对称,一个有效的市场取决于企业能否及时取得生产、销售及购买所需的信息,主要是商品的价格信息。但分散的小农户很难得到完整、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而且市场上存在着对农民的信息垄断,一些为农业提供服务及生产资料或购买农产品的人,为了自身利益故意隐瞒信息,不告诉农民实情。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资源分布的扭曲,增加了农民生产、购买及销售的盲目性。在市场信息不灵、销售渠道不畅的欠发达地区,新产品小面积示范试种一般不愁销路,一旦大面积推开,销路就是大问题。

  农民组成合作社以后,一方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获取规模收益。合作社提供了一种制度环境,使得分散的个体能够联合起来组成互助性团体,分散的农户在保持独立的财产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前提下,通过农产品的集体销售或农业投入品的集体购买等交易环节上的联合,降低单位农产品的销售成本或单位农用投入品及服务的购买成本,实现产前和产后的规模经济。

  第二,在生产过程中,合作社通过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使农户能够顺利地与市场对接。首先,加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降低农户学习、使用技术的成本。合作社以组织的名义聘请技术专家进行指导,只要参与农户就可以受益,不用再支付额外的学习费用。或者合作社中的技术能人向组织中其他成员传授技术,也会节约农户学习技术的成本。其次,加入合作社有利于增加农民采纳新技术的渠道。合作社的任务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为成员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加入合作社有利于增加农民采纳新技术的渠道。再次,农民合作社有利于提高技术使用的效率,降低农业技术推广的成本。有些技术的使用具有外部效应,一家使用这类技术会惠及周边农户。最后,一个合作社中往往是那些有胆识、敢于冒风险的农户率先采用新技术,他们的示范作用有利于提高其他农户使用技术的积极性,降低投资新技术的风险。

  第三,获取规模收益,实现规模经济。合作社不仅可以通过统购统销实现产前和产后的规模经济,还可以通过联合社为基层合作社提供共同服务并创造额外收入。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要求在更大的范围内联合起来,这样可以在更大的区域内减少交易费用,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从而为成员提供更多的服务。

  发展趋势

  截至 2013 年 11 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各类农民合作社达到95.07 万家,实有成员达 7221 万户,占农户总数的 27.8%.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正起到别的主体无法企及的作用。在 2014 年以及更长的时期内,农民合作社正在呈现出联合化、实体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趋势,并且在农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联合化。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要求农民合作社必须进一步提高经营规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而通过“再合作”组建联合社,无疑是合作社做大做强的最佳方式。目前,湖北、山东等省份已经通过了组建联合社的地方法规,很多省份也在有关合作社发展的地方法规中写进了促进联合社发展的条文。可以预计,2014 年将是合作社大联合的一年,也是在联合中探索“再合作”方式、谋求成员社最大利益的一年。联合起来的合作社对农民的服务能力更强、服务更多。

  实体化。近年来,合作社的实体性经营业务越来越多,如流转土地建设生产基地,通过组建原料生产企业(如畜禽生产合作社的饲料厂)为成员提供廉价而优质的原料,通过在城市社区建立直销店而实现农社对接等,大量的合作社已经不满足于早期仅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松散的合作,转向组建实体把农民更加紧密地联合在一起。2014 年,实体化的合作社会越来越多,为成员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也会更加实在、具体。

  规范化。实体化和股份化是孪生的,日趋实体化的合作社必然要求所有成员都投入股份,合作社股份集中于少数人的现象必然会得到根本性转变。股份的分散化也使得一般成员更加关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不断健全合作社的决策机制。而联合社中的规范合作社也会给其他合作社提供经验借鉴,使他们逐渐规范化。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已于 2013 年12 月 13 日正式施行,在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七个方面对国家级示范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然会带动省、市、县各级示范社以及全体合作社的规范发展。规范的合作社必然会给成员提供规范、优质、全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