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成果

杜志雄 王新志: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变革的理论思考

杜志雄 王新志: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变革的理论思考

2014年04月15日 10:33 来源:《理论探讨》 2013年第4期

【内容提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于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家庭农场作为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顺应现阶段中国农业生产的新变革,既坚持了农业家庭生产经营的传统优势,又有助于破解保持中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引领中国现代农业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家庭农场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大背景下完善家庭经营这一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最适宜、最值得提倡的形式。

【关键词】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工商企业;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农业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项由亿万农民创造并形成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了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毋庸讳言的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蓬勃发展和农业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并继续发生巨大的历史变革,在中国农村社会整体上进入了一种所谓的“制度化的半工半耕的小农经济形态”的结构特征条件下,曾经发挥过巨大制度效率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弊端与问题也日益显露,农业经营主体的兼业化、低质化趋势愈发严重,农业生产一线精壮劳动力严重匮乏,大量的老、弱、病、残和妇女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因此,继续创新和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以解决未来由谁来务农种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始发生深刻变革,农业经营主体开始分化,除了一般的小农经营主体外,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合作社和工商企业等为代表的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势头强劲,已经成为中国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主体。

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是当前和未来的必然趋势,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究竟哪个(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和现代农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并成为主导形式,以及如何在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实现功能互补、分工协作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两大核心问题尚需给出理论上的回答。

本文试图通过对实践中出现的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的深入辨析,以一家之言尝试回答这两个基本问题。

二、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辨析

(一)农业专业大户

一般来说,农业专业大户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分工的基础上,从传统农产中分离出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围绕某一种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户。目前,对农业专业大户的界定主要是以其种植或者养殖的规模为标准。由于土地资源禀赋的差异,全国各地对农业专业大户的数量标准也不尽相同。以种粮大户为例,2012年全国的界定标准为经营面积达30亩以上;黑龙江省的界定标准为实际种粮面积不低于1000亩;山东省的界定标准为粮食种植面积300亩及以上(含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其中,小麦或水稻种植面积150亩及以上)。

农业专业大户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等方面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对于小规模农户是一个较大的进步。但是,农业专业大户在健康、规范、稳定发展等方面仍然面临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第一,土地流转方式不规范。规范的土地流转是农业专业大户(也包括其他经营主体)产生的先决条件,规范的土地流转为农业专业大户的成长提供了土地资源,为催生更多、更大农业专业大户提供了基础条件。一些农业专业大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不规范,导致农业生产过程中围绕土地流转纠纷不断。由于目前耕地租赁转包政策没有实施细则,耕地转出户大多不愿签订长期流转合同,导致有些农业专业大户转入土地流转期限普遍较短,土地流转不稳定,影响了农业大户长期投入农田基础设施的积极性。第二,地块分散。虽然一些农业专业大户通过土地流转显著地降低了土地的细碎化程度,实现了土地的连片经营和规模经济效益,但是也有一些农业专业大户承包的耕地存在着分户承包、田块分散等现象,不便于统一布局和管理,制约发展规模生产。第三,大部分农业大户缺乏专业培训。尽管大部分农业大户多年从事农业生产,实践经验丰富,但是他们普遍未经过系统的农业专业培训学习,难以熟练掌握农业新技术,科学种粮水平亟待提高,难以有效承担现代农业发展的重任。第四,农业专业大户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耕地“非粮化”倾向。受粮食种植比较效益低下、土地流转费用高企等因素影响,一些农业大户流转土地后,将原本用于种粮的土地转为发展养殖业、高效经济作物种植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耕地的“非粮化”倾向明显。

(二)农民土地合作社

近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截止到2012年第一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5.2万家,入社农户达到4300多万户,约占农户的17.2%,转入的土地面积达到3055万亩,占到全国耕地流转总面积的13.4%①。

在实践中,合作社作为土地流转的载体,通过托管、入股、租赁等方式把农民分散的土地聚集在一起,由合作社按照公司制方式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创新,是农户自愿联合形成以优化其成员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是农民对抗资本、有效降低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也是为农业生产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载体。但是,由于农业生产监督和计量的先天性困难,再加上农民合作社非营利性特征和集体行动的困难,合作一进入到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领域便告失败,这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因此,农民土地合作社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形式之一,仍会有所发展,但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视角看,不太可能成为一个普遍化、有效率的主体形式。现实生活中多数土地合作社实际上都在从事公司化经营,与工商企业进入种植业没有本质的差别。

(三)工商企业

工商企业进入农村和农业领域并非新闻,“龙头企业+N+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早已开启资本下乡大潮的典型表现。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城市工商企业借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策,以打造农产品全产业链的经营新思路,并借助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通过大肆圈占农民耕地,引发了一股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种植业)的新潮,农业(种植业)中出现了工商企业这一新的经营主体。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2.7亿亩当中,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为2800万亩,比2009年增加了115%。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绝对数量虽然有限,但占流转总面积的比例也已达到10.3%,且呈现快速上升势头。诚然,工商资本下乡给农村农业农民带来的好处毋庸置疑,工商资本下乡可以带来农业发展急需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稀缺资源,可以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以技术示范、市场引导、拉动农村就业等方式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对于盘活原来分散低效率的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工商资本(特别是城市工商资本)下乡是把“双刃剑”,其进入农业生产过程,也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比较严重的负面影响。第一,如果工商资本大规模、长时间地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必然会对原来土地上工作的农民产生挤出效应,影响农村人口的就业(尽管进入种植业的工商企业采取用工或反包倒租等形式也吸纳了部分农业劳动力,但对农业劳动力尤其是其中的高龄农业劳动力的挤出效应是存在的。随着中国劳动力市场性质的改变,实际上高龄但有效的农业劳动力对保障劳动力市场稳定、维持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是十分有利的)。尽管工商资本可以吸纳一部分农民为农业工人参加农业生产经营,但是不可能雇佣所有转出土地的农民,特别是年龄过大、体弱多病、自身非农就业能力低的弱势农民,再加上当前土地流转的租金普遍不高,势必会影响到那些维持可持续生计能力比较差的农民的生活状况。第二,有些工商资本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流转的土地呈现“非农化”、“非粮化”等现象。据农业部统计,有些地区工商资本下乡从事粮食生产的只有6%。长此以往,必将在较大程度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第三,工商资本下乡租地经营存在短期行为。部分工商企业本身不具备经营农地的经验,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就拍屁股走人,风险势必会转嫁到农民头上,特别是如果一些企业在改变农地用途情况下经营困难,则问题更大,农民将面临工商资本退出后耕地被破坏无法复垦的困境。第四,即使工商企业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由于农地成本显性化、虚高化、企业资本逐利性及农产品过度市场化等问题,也必定会非正常推高农产品价格。因此,在当前农业发展阶段,有必要对其实行严格的监控,兴利去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的同时也提出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包括来自城市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能是未来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其可以是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充,但其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导。

三、家庭农场的特征及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关系

(一)家庭农场的特征

家庭农场是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在中国它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家庭农场在中国起步时间不长,还缺乏比较清晰的定义和准确的界定标准,但是一般来说家庭农场具有以下特征:

1.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有着天然的依存关系。家庭农场主基本上来源于本土的自然人,和土地之间有着非常浓厚的情感,恋土情结根深蒂固,土地不仅是他们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安身立命之本,而且还蕴含着对家庭祖宗认同的血缘亲情意识,体现着他们的价值信仰、精神寄托和一种源远流长的人文精神;同时,他们与农场所在地具有较强的地缘关系,熟悉当地自然与社会环境并对其保持高度的认同感和生命共同体的体认,对保护当地自然和人文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高度的道德责任感。因此,家庭农场主的行为除了受经济法则的约束之外还受到基于地缘血缘关系、生命共同体的道德约束。这些是家庭农场区别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工商资本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家庭农场是农业专业大户的升级版

同样作为农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与农业专业大户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按照目前农业部提出的家庭农场的三大主要标准(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家庭农场必然会来源于农业专业大户,但是相比较农业专业大户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家庭农场门槛高、准入制度严格,其界定标准也要严格高于农业专业大户。第一,家庭农场必须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第二,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必须规范。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不但要有正式的书面合同,而且其土地流转期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第三,家庭农场的土地要实现连片经营。家庭农场要结合当地的资源禀赋,单块土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定的亩数。第四,家庭农场主必须是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主不仅必须把从事农业作为固定的甚至终身的职业,而且必须具备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文化素养、管理经验、经营能力。第五,家庭农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土地用途,使流转的土地呈现“非农化”、“非粮化”等现象,危及国家粮食安全。

(三)农民合作社是家庭农场主要服务主体

30年农业发展的历程已经证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统”的集中功能与“分”的灵活优势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但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不断地创新和完善的。在当前农业市场化、国际化和现代化的新背景下,在坚持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更需要追求统分结合的最佳结合点,实现“统”的层次上的创新。创新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化解与协同小农生产方式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尖锐冲突。同时,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家庭农场生产规模较大,基于分工的生产专业性较强,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也很紧密,同样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更加迫切需要为其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提供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因此,合作是家庭农场的基础和条件,同时家庭农场之间的联合也为合作社规模的形成提供了基础,这种基于农户内在需求的联合和合作更有利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家庭农场拥有一定的适宜经营规模,但这种厂商内部规模并没有大到将其所需的各种社会服务内部化的程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农场更急需市场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主体,可以为家庭农场提供资金服务、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供销服务、农副产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服务等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增强家庭农场的技术风险、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防范能力。因此,“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是一种有效率值得推广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这种模式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实现了双层经营体制的“统分结合”的创新,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必将成为未来农业的基本经营形式之一。

(四)工商企业是家庭农场的重要补充

工商资本不宜长时间大规模地直接参与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经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工商企业在农业生产中无法有所作为,工商资本可以凭借其强大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四荒”资源开发等更适合企业化经营的产业,从事农产品的销售和深加工等产业链上游领域和为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社会化服务,从而充分发挥工商企业对家庭农场的补充、带动和服务效应。但是,一定要确保家庭农场的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地位,建立严格的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禁止工商企业凭借自己雄厚的资本实力与弱小的家庭农场争夺耕地的生产经营权。

四、结论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中国农业经营主体演化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改革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综合考虑中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和当前中国农业发展所处的阶段。

未来中国农业经营主体一定是一个多元主体并存的格局。作为农业专业大户的升级版,家庭农场的出现顺应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趋势,在坚持和发挥农业家庭生产经营优势的基础上,既有效破解了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又通过适度规模经营,以集约化、商品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因此,家庭农场体现着改造传统农业的历史规律性,引领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代表着中国农业的先进生产力。它理应成为未来我国农业经营体系当中最主要的形式。

同时,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补充,其优势也应该得到充分发挥。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创新,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专业大户的规范、稳定发展,使其向家庭农场转化;构建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社会服务功能;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既有所鼓励又有所限制,充分发挥工商企业对家庭农场的补充、带动和服务效应。

注释:

①国家工商总局2013年1月10日公布数据显示,到2012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户,比上年底增长32.07%,出资总额1.1万亿元,增长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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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农场坚持了农业家庭生产经营的优势。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看,农业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经营的一种基本形式,较之其他经营方式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无论是在“人少地多”的美国、加拿大,在“人地平衡”的法国、德国,还是“人多地少”的日本、韩国等国,农业家庭经营都是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农业家庭经营之所以具有如此广泛的适应性,根本上讲是基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和家庭经营的特殊优势。农业是一个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交织的特殊产业,其生产活动的分散性、频繁性导致对其监督和计量非常困难,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及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从而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业生产的这种特殊性质对其经营组织形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家庭作为一个特殊利益共同体,拥有包括血缘、感情、婚姻伦理等一系列超经济的社会资本纽带,更容易形成共同目标和行为一致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使劳动者具有很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因此,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有效率的特殊组织形式,能负面效应最小化地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和激励问题,是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经营的先天最佳组织形式,也是世界各国农业经营占绝对优势的主要形式。

3.家庭农场破解了中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当前中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态势已经导致了农村优质劳动力资源呈单向非均衡的大量流失,农村和农业生产一线精壮劳动力严重匮乏,真正常年从事农业生产的大都是“38、61、99部队”,大量的老、弱、病、残和妇女成为了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村的弱势地位进一步巩固和强化。未来十几年、几十年由谁来种粮、谁来从事农业生产已经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家庭农场来说,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是其基本的要求,这就对农场主提出了更高的职业素养要求。农场主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但要是农业生产经验丰富、技术全面的种植能手,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的市场判断能力和风险意识以及必须懂得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因此,家庭农场主必须是有文化、懂技术和全面掌握生产管理和营销技能的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培育更多的职业农民成为家庭农场的主体,农业生产就在其发展过程中会自动实现代际传承和新老交替,从而有效地破解了中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

4.家庭农场具有适度规模经济效应。目前中国一家一户的超小农业规模经营虽然具有内部效率,但却缺乏外部效率和整体效率。首先,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品牌化,因此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其次,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资源配置效率不高难以实现规模经济,无法降低农业经营成本和提高农业产量,从而农民的收入水平难以提高;再次,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等其他农业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农户在进入市场时,交易成本高、风险大、保护自己利益的力量微薄。

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是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然而,家庭农场的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必须兼顾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现有农业技术装备水平与配套社会服务体系下一个家庭所能顾及的范围,否则如果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超过自身经营能力,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都可能下降。因此,要通过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土地、劳动力、资本、管理四大要素的优化配置,以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商品率,进而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的快速推进。